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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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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陈建才,男,195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51号

罪犯陈建才,男,1955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遂刑初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建才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二年一月六日至二○一六年一月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01月17日交付执。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建才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陈建才在任遂平县槐树农村信用合作社罗庄村村级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吸引的17名储户111800元储蓄存款不按规定上交槐树农村信用社,非法占为己有。

罪犯陈建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建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建才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七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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