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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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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永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9号 罪犯丁永州,男,196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39号

罪犯丁永州,男,1967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河南省杞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昌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丁永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165880元。刑期自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7年07月25日交付执行。2009年11月25日由本院作出(2009)驻刑执字第11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永州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6月25日凌晨,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后桃洼村村委会东院内,被告人丁永州持斧子砍正在熟睡的刘建民头部数下,致刘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丁永州经鉴定有抑郁症,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罪犯丁永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经鉴定审批,该犯为患病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永州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永州减去刑期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