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乔东方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4号 罪犯乔东方,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4号

罪犯乔东方,男,193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东方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9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21日减刑1年3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东方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夏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乔东方在自己新盖的房子处,见本村患有精神残疾的女青年李某某在院内玩,将该女骗至堂屋内靠东墙的木床上实施奸淫,致该女怀孕5个多月后被发现做引产手术。

罪犯乔东方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3次表扬。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东方为老年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东方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