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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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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庆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0号 罪犯仝庆林,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70号

罪犯仝庆林,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叶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仝庆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仝庆林及同案犯提出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平刑终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仝庆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O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仝庆林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一、2008年以来,被告人仝庆林、王秀雨夫妇筹集资金做生意,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17.075万元。二、2010年7月份,被告人仝庆林以能安排工作为由多次与李冬冬联系,收取李冬冬姐姐李晓丽10万元。2011年2月25日,仝庆林投案自首。

罪犯仝庆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患有双侧股骨头无菌坏死,轻度运动障碍,经鉴定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仝庆林为病犯,可视为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仝庆林减去刑期一年零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O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