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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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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付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80号 罪犯任付林,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002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80号

罪犯任付林,男,1963年04月0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许中刑二初字第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付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6)偃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付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与原犯盗窃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政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起至二O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06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2009年01月、2010年06月、2012年02月由本院三次裁定累计减刑二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付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7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任付林伙同他人进行盗窃18次,所盗物品价值共计107212元。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任付林伙同他人在2001年7月在许昌县城关镇翻墙进入被害人家中,入户抢劫他人财物,价值11.5万。被告人任付林于假释考验期满内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

罪犯任付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付林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付林减去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