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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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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建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46号 罪犯位建员(又名魏建园、魏建元),男,1975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9)上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46号

罪犯位建员(又名魏建园、魏建元),男,1975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位建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与以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06月04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7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位建员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月15日,被告人位建员携带毒品准备与他人交易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两包,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分别重10.69克、16.75克;2006年11月至2006年12月,被告人位建员伙同他人盗窃通信电缆2起,价值14454元。被告人位建员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位建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五百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位建员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位建员减去刑期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