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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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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3号 罪犯陈璨,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3号

罪犯陈璨,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1)平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认定陈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11年4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陈璨伙同刘云飞、张振江、被害人赵某某一起在平舆县不夜城酒吧消费时,被告人刘云飞、张振江在酒吧内劝被害人赵某某饮酒,并与酒后一起入住天龙酒店306房间,被告人陈璨对酒后的赵某某实施强奸。200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陈璨伙同潘辉、蔡朋辉等人在平舆县八点半休闲吧消费时同被害人王云飞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对被害人王云飞实施殴打致重伤。

罪犯陈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6月7日被河南省豫南监狱禁闭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璨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璨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