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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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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新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顾新社,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36号

罪犯顾新社,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河南省汝南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汝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顾新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驻刑一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该犯于2008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被告人顾新社担任汝南县板店乡顾庄村村民小组组长后,负责保管该村民小组卖树款3万元,后其不再担任该村民组长后不将此款交出,也不向他人说明,而是继续占有和支配;2007年5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顾新社伙同他人窜至驻马店至临泉的客车上,趁被害人刘茂林熟睡时,将刘的口袋割破被发现后,对被害人刘茂林实施殴打致使被害人轻微伤,强走现金100多元。

罪犯顾新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顾新社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顾新社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