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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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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克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冯克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63号

罪犯冯克强,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09)西刑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认定冯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09年9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26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冯克强将本村幼女丁某某(4岁)骗至家中,冯克强对该女进行了强奸。2008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冯克强窜至本村村民王翠梅家,盗窃现金4400元。后被告人冯克强的母亲将被盗现金还给王翠梅。

罪犯冯克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冯克强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克强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