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67号 罪犯丁晓君,男,1989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钢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舞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丁晓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刑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09年06月2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晓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12日,丁晓君酒后在舞钢市院岭培新路口无故辱骂李凯龙,并用小刀将其扎成轻伤;2008年7月12日,被告人丁晓君帮助他人持木棍将袁红波打成重伤。2008年9月16日8时许,张小慧伙同丁晓君等人与杨建民等人发生厮打。另查明,丁晓君2007年1月25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期间又犯罪。 罪犯丁晓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晓君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晓君减去刑期十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