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23号 罪犯万金付,男,1953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二月一日作出(2005)新刑初字第025号刑事判决,认定万金付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四年八月十二日至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止。该犯于2005年03月0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万金付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夏季的一天晚上、2004年7月24日下午、2004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2004年8月初的一天傍晚,被告人万金付在新蔡县关津乡境内,以帮找个吃饭的地方为由,先后将三个痴呆妇女或精神病妇女,以不同价格卖给他从为妻。将一自称叫王某某的妇女带回自己家中居住,期间多次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 罪犯周建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万金付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万金付减去余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