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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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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武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76号 罪犯乔武生,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确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76号

罪犯乔武生,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2005)确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认定乔武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三月十三日止。该犯于2005年8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乔武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14日下午2时许,乔武生途经徐付友门前时,徐付友询问乔武生为何砍伐徐家祖坟上的树,二人为此发生争执,乔武生回家拿出杀猪刀(刀后配有木棍),再次来到徐家,徐付友见状忙回家躲避,乔武生持刀追赶并用刀刺徐付友,致徐付友右胸肋骨骨折,胸廓内血管断裂,右肺贯通伤;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肌腱断裂。经鉴定,徐付友胸部损伤为重伤,左手损伤为轻伤。

罪犯乔武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乔武生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武生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