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25号 罪犯付全营,男,1971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5)遂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付全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五年三月十八日至二○二○年三月十七日止。该犯于2005年12月0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四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全营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1月29日晚8时许,该犯伙同王文窜至遂平县阳丰乡阳丰村张丽娟处,将张丽娟劫持到屋后进行威胁,准备让张丽娟说出家中放钱的位置,后发现张丽娟的母亲返回后逃跑。当晚22时许,窜至土楼村张娟家中盗走手机一部价值436.95元。2005年2月24日,该犯窜至遂平县花庄计生所路口处,将女职工陈某劫持到路西一干沟内,将其强奸。并抢走陈某手机一部。 罪犯付全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全营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全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