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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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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松旺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0号 罪犯付松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66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0号

罪犯付松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松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五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四日止。罪犯付松旺于201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松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12日,付松旺伙同他人在看电影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吵,付松旺用拳头拽打王俊峰,史建民持椅子砸王俊峰后背,后王俊峰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罪犯付松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松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松旺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