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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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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有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何有财,男,1963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179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82号

罪犯何有财,男,1963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09)漯郾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何有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止。宣判后,何有财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漯刑三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0年3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5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何有财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何有财伙同郑立平于2008年间,以办理国防大学入学指标为名,骗取他人钱财共计37万元。另查明,何有财系主犯,赃款已全部退还。

罪犯何有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何有财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有财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