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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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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艳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屈艳辉,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7号

罪犯屈艳辉,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舞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屈艳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被告人屈艳辉伙同郭二平等人以虚假出资的方式成立文化公司,用虚假证明骗取被害人牛继明工程保证款20万。2009年4月份,屈艳辉以投资开发嫘祖故里蜘蛛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名义,骗取俞家富工程保证金26万元。

罪犯屈艳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屈艳辉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屈艳辉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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