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94号 罪犯崔广伦,男,1973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04)泌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崔广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四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一九年五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05年04月1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广伦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4年5月16日晚,崔允阳伙同崔广伦酒后携带汽油,赶到与其有经济纠纷的沙河店镇河西村委汪航家大门口。因汪航的妻子吴建华与二人发生争吵,崔云阳和崔广伦将汽油泼到吴建华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将吴建华烧伤,经鉴定,其损伤已构成重伤。 罪犯崔广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2012年9月5日河南省豫南监狱对其禁闭处分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广伦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广伦减去刑期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