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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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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八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张小八(别名张永柱),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4号

罪犯张小八(别名张永柱),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日作出(2012)南宛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小八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小八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1日下午,张小八与被害人曹某某因争抢“摩的”生意,在南阳市工农路宛城区烟草局门口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张小八将曹某某按倒在地对殴时,曹付安诱发心脏病当场死亡。另查明,张小八需支付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9642.11元。

罪犯张小八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小八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小八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