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叶建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8号 罪犯叶建宇,男,197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8号

罪犯叶建宇,男,1974年03月0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1)泌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叶建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八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02月03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56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叶建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叶建宇因怀疑张中相与其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于2010年1月23日下午,持一尺长的西瓜刀跟踪张中相至家属院,张中相见状后躲进储藏室内。张中相之妻见状就拽叶建宇,叶建宇持刀将其左前臂腕部砍伤,经鉴定为重伤。另查明,叶建宇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共计214117.05元。

罪犯叶建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叶建宇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建宇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