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67号 罪犯李改明,男,1957年0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06)驻刑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改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刑期自二○○五年二月七日起至二○二○年二月六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六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6)豫刑一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06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改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2月7日上午9时许,李改明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李改明之子李荣威听到后,从家中出来,李荣威用尖刀将被害人刺伤致死,李改明用尖刀将被害人的丈夫及儿媳刺伤,被害人的丈夫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儿媳的伤情构成重伤。另查明,李改明系主犯。 罪犯李改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改明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改明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