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85号 罪犯柏海亮,又名万国印,男,1971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8)新刑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柏海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柏海亮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2月份的一天,罪犯赵同华从西安带回两人欲到新蔡县购买毒品,两名西安人吃住在栎城乡柏春华的饭店,柏春华、赵同华预谋抢劫西安人的现金后,又纠集柏来、卢铁星及柏海亮预谋,于当日晚,五人携带假毒品到达指定地点,威胁二人交出现金27000元。柏海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罪犯柏海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柏海亮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柏海亮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