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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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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会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武会东,男,1977年09月26日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5号

罪犯武会东,男,1977年09月26日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2012)汴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武会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12年07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武会东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6年11月19日,武会东伙同他人强经预谋后到开封市南郊乡牛墩村窑场民工宿舍实施抢劫,武会东持刀伙同王林、牛志强进入宿舍对成景江、王世国进行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遭到王世国的反抗,武会东持刀将王世国左腹部扎伤后四人逃离现场,王世国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武会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武会东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会东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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