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72号 罪犯潘荣林,男,1971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09)确刑初字第0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潘荣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9)驻刑一终字第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5日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潘荣林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潘荣林受他人指使,伙同李国英闯入杨国恩夫妇家中抢走现金及集邮册,邮票和户口薄等物,价值860元,并致杨国恩夫妇轻伤;2008年7月14日,被告人潘荣林在张玲的指使下,驻马店市贸易广场附近将与张玲有矛盾的刘国喜打伤,致轻伤,左手拇指为九级伤残。另查明,潘荣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罪犯潘荣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潘荣林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荣林减去余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