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86号 罪犯王军伟,男,1981年03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驻刑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军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08)豫法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七年一月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六日止。该犯于2008年07月0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军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彭新红于2003年夏天的一天夜晚,得知其外甥女被他人强奸后,即纠集常化峰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驾驶一辆面包车于2003年12月13日夜晚,由常化峰出面将徐柏林骗至新蔡县古吕镇新宋桥北新正路口处,对徐柏林殴打后抬至面包车内,将徐柏林捆绑手脚、用胶带粘嘴,驾车到新蔡县河坞大闸,将徐柏林投入河中,致其窒息死亡。另查明,王军伟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军伟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谅解。 罪犯王军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军伟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军伟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