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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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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7号 罪犯杨景刚,男,196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7号

罪犯杨景刚,男,1962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遂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五月六日作出(2009)泌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景刚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月六日至二○二一年十月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05月22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07月15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0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景刚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杨景刚与何某的母亲同居多年,后因分手与何某家产生矛盾,2008年8月27日晚,被告人杨景刚持刀窜至泌阳县沙河店镇温庄村委何某家旁边玉米地里,次日早晨,杨景刚见何某的丈夫外出,便进入何某家,扬言杀死何某,并在其逃出家门后,追随上去朝何某腰部、腹部连扎数刀,致其重伤。

罪犯杨景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景刚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景刚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八年十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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