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9号 罪犯杨显峰,男,197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郑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1471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显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显峰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以来,杨显峰谎称自己是民政厅优抚办副处长,以帮助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能领取优抚金为由在郑州市二七区二马路梅州餐厅等地骗取甘良玉、甘良生现金4900元,并通过甘良玉、甘良生骗取申思林等99人405900元。2009年3月份,杨显峰以民政厅的养老院项目有汽车可以便宜卖出为由,骗取甘良玉、甘良生现金35000元。 罪犯杨显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显峰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显峰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