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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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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04号 罪犯李新扛,男,196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936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04号

罪犯李新扛,男,196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沈丘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936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新扛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其他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郑刑二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五月七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止。该犯于2011年03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新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李新扛、张美荣、胡全良、李龙飞,在郑州市中原区西冯湾村一民房内,以隐蔽方式,使用制假设备制造假发票,数量巨大。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制假设备胶印机、晒图机、烘干机等以及假发票1386236份。李新扛将制造的假发票出售给张大具700本、李建栓1900本。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新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新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新扛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