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红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李红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2006)驻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10号

罪犯李红涛,男,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西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四月二日作出(2006)驻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李红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刑期自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至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止。罪犯李红涛于2006年6月2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三次,累计减去刑期三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红涛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27日,李红涛伙同他人预谋抢钱。当晚几人带作案工具窜至吕新坤家,郭云峰、李红涛潘墙进院撬门时,惊醒了吕新坤及张书芬。在张书芬开门查看时,郭云峰即对张书芬猛刺。张书芬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罪犯李红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5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红涛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红涛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