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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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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纪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0号 罪犯李纪文,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三作出(2009)南刑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40号

罪犯李纪文,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西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三作出(2009)南刑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纪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豫法刑四终字第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五月六日至二○一八年五月五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0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纪文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元月至2007年2月期间,李铁柱、燕群纠集程治宽等人在夜间先后六次驾驶华川车并勾结保安李纪文流窜至汉治钢厂院内盗窃铁块3吨、盗窃面包铁53吨多,并拉至废品收购站销赃。经西峡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125000元。另查明,该犯系主犯。

罪犯李纪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纪文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纪文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