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49号 罪犯杜祖双,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10)宛龙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祖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七月十日起至二○二一年七月九日止。该犯于2010年2月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22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杜祖双伙同他人,先后窜至南阳市桃花岛公寓附近,解放广场及四坝附近,抢劫受害人张某等人现金47770元、手机7部、手表一块等。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杜祖双伙同他人在宛城区茶庵乡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1300元。 罪犯杜祖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3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祖双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祖双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九年三月九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