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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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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祖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杜祖坡,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120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95号

罪犯杜祖坡,男,197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南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宛龙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杜祖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杜祖坡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准许杜祖坡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二月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12月1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1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祖坡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6月29日下午,杜祖坡与同村的杜丙超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引起撕打,杜祖坡因感到打架时吃了亏,即于当晚20时许携带水果刀窜至杜丙超家,将杜丙超喊到院外进行撕打,并掏出水果刀扎伤杜丙超腹部后逃跑。另查明,杜祖坡应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30040.56元。

罪犯杜祖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

本院认为,罪犯杜祖坡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祖坡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