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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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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运动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4号 罪犯杜运动,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24号

罪犯杜运动,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商水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2)商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杜运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四月三十日止。罪犯杜运动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杜运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1993年12月6日,商水县舒庄乡杜谭村村民杜华在本村看电影时被打伤,其弟杜运动纠集他人预谋后,携带木棒、刀、铁锨等凶器,到舒庄乡杜谭村西侧的路上等侯,恰遇在杜谭村看电影返回的被害人郭树旗及其他人,几人不由分说便对被害人郭树旗等人进行追赶和殴打,造成被害人郭树旗死亡。另查明,杜运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杜运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2次,记功奖励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杜运动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运动减去刑期九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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