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晨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王晨光,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27号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56号

罪犯晨光,男,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1427号刑事判决,认定晨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8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4日期间,被告人王晨光在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赛博数码港租下1408A房间,成立虚假的“和信百川驻豫办事处”,且自称该办事处的负责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价值15万余元财物。

罪犯王晨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晨光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晨光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