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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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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65号 罪犯丁勇,男,197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八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65号

罪犯丁勇,男,1975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信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八日作出(2008)浉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丁勇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破坏公用通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刑期自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08年6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丁勇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丁勇伙同他人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凌晨,在淮滨县徐营乡杜营村杜东队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2500元;2006年2月3日凌晨,在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十八里村盗走通讯电缆线300米价值9000元;2006年3月6日凌晨,在信阳市浉河区浉河港乡马家畈村工地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2500元;2006年4月26日凌晨,在信阳市浉河区谭家河乡南湾村新田畈组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2500元;2006年5月2日凌晨,在平桥区洋河乡周畈村孙湾组盗窃变压器铜芯价值2500元;2006年5月10日凌晨,在驻马店市遂平县常庄乡吴集村路边,盗窃该市网通公司通信电缆310余米价值18240元。

罪犯丁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丁勇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丁勇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