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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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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占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04号 罪犯凌占云,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04号

罪犯凌占云,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鲁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认定凌占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至二○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罪犯凌占云于2007年4月25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凌占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31日,凌占云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海淀区北京环球美景图文设计公司,盗窃该公司惠普绘图仪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7万元,后销赃分得部分赃款。案发后赃物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罪犯凌占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凌占云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凌占云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