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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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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新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刁新宽,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40号

罪犯刁新宽,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刁新宽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1年7月2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89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刁新宽2008年至2009年4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在镇平县天隆宾馆开美容美发店时,容留、介绍宋谋谋等多名妇女卖淫,从中抽取一定的现金。

罪犯刁新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刁新宽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刁新宽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