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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9日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商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22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常年在商城县城关镇赤城路北段私自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商城县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4月25日和2013年10月11日、2014年5月27日对其作出三次行政处罚后,其仍未停止执业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及案发经过、行政处罚相关文书材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袁某某、蔡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且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三次以后,仍未停止诊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医疗行业相关的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之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潘   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