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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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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国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5号 罪犯朱四国,男,1972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85号

罪犯朱四国,男,1972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0)上少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四国犯非法储藏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犯刑期自二○○九年七月六日起至二○二三年七月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01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四国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8日,朱四国利用炮药在家大量非法制造炮竹黑火药17公斤,炮竹13袋,折合黑火药34.08公斤,硫磺17公斤;2005年底至2007年5月,被告人朱四国在上蔡县和店乡等地,入室盗窃他人电视机、影碟机、挂斗、洗衣机等物品,共计价值8219元。

罪犯朱四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四国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四国减去刑期一年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