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07号 罪犯李刚生(别名李全生),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许中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刚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二○○七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止。宣判后,同案犯冀民政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00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刚生于2008年12月4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6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刚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至2007年6月期间,李刚生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许昌县等地盗割通讯电缆28起,总价值20万元。另查明,该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罪犯李刚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3次,记功奖励2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刚生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刚生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