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335号 罪犯李建喜,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九日作出(2009)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喜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9)驻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建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八年九月三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6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被本院裁定减刑二次,累计减去刑期二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区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近期属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2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李建喜精心策划后来到驻马店市金悦酒店住宿1319房间,以订蛋糕为有将被害人韩秀华骗至房间内,后持刀威胁并用脐带,鞋带捆绑韩秀华索要50万。9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建喜逼迫被绑的韩秀华进入事先准备好的旅行包内,后将韩秀华带到楼下装入汽车后驾车离开酒店,在被告人李建喜更换作案地点行使至建苑大厦时,被害人韩秀华趁机呼救脱身。后李建喜弃车逃离现场。 罪犯李建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建喜在此次减刑间隔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建喜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四月二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