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00号 罪犯普现中,男,1958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平舆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开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认定普现中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普现中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郑刑二终字第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九年八月四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三日止。该犯于2010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2月06日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零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普现中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4月至8月,普现中在未获得郑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相关工程下,夸大企业实力,骗取濮阳市中集装饰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周子良、许忠的信任,骗取工程保证金45万元人民币。 罪犯普现中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普现中在此次减刑间隔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普现中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一七年七月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