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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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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继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张继,男,1989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184号刑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驻刑执字第401号

罪犯张继,男,1989年06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刑期自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二○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08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继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被告人张继伙同丁要虎,陈雪妮,李宗文,蔡苏玉等人经预谋后,分别窜至固始县204省道、固始县凤凰大道等地,以言语威胁,搜身及殴打等方式,抢劫财物多起。另查明,该犯系累犯。

罪犯张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继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继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