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44号
罪犯柳俊涛,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初中肄业,河南省潢川县人。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2月20日和2009年1月8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1年,200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以(2012)潢刑初字第002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柳俊涛犯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13年8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犯累犯,多次犯同一罪,没有显示其有悔改表现,且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表现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柳俊涛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