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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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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广齐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9号 罪犯田广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31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39号

罪犯田广齐,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淮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1日以(2008)朝刑初字第317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广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至二○一八年三月三日止。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以(2009)二中刑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至二○一八年三月三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至二○一七年三月三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八年三月四日至二○一六年三月三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于2015年4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该犯此次报减刑时间距上次减刑时间较短,且认罪态度、表现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田广齐的减刑建议书退回信阳监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