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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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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5)光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梅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2014年4月3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

(2015)光刑初字第00085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2014年4月30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掩饰隐瞒犯罪得罪,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璐、姜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月,光山县马畈镇马畈村村民易某某(已判刑)在光山县城正大街盗窃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后易某某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低价卖给光山县仙居乡长兴镇村村民林某甲(已判刑),因被告人梅某某与林某甲有亲戚关系,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梅某某又介绍林某甲将该车低价转卖给光山县孙铁铺镇金大湾村民林某乙。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875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郑某(光山县寨河镇人)。

2、2013年2月,光山县马畈镇马畈村村民易某某(已判刑)在光山县泼陂河镇盗窃一辆佛斯弟牌两轮摩托车,后易某某将盗窃所得摩托车低价卖给光山县仙居乡街道居民林某甲(已判刑),因被告人梅某某与林某甲有亲戚关系,在明知该摩托车为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梅某某又介绍林某甲将该车低价转卖给光山县仙居乡街道居民李某某(已判刑)。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发还失主梅诗军(光山县泼陂河镇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梅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梅诗军的陈述、证人林某甲、易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及扣押、发还清单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某明知他人持有犯罪所得财物,而介绍买卖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梅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 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