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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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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世奎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2014)光刑初字第00046-1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西江(曾用名“张希江”),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系被害人张帆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秀华,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系被害人张帆之母。 被告人王世奎,男,

(2014)光刑初字第00046-1号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西江(曾用名“张希江”),男,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系被害人张帆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秀华,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系被害人张帆之母。

被告人王世奎,男,1947年10月9日生,汉族。

因本案,2010年4月2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0年5月26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0日转逮捕。因左侧肢体偏瘫,于2011年2月15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2014年8月21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现卧病在床。

本院在审理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世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因被告人王世奎身患严重疾病,瘫痪在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李旭珠

审判员  李树君

审判员  饶 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