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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传印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95号 罪犯魏传印,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灵宝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了(2009)朝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95号

罪犯魏传印,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灵宝市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了(2009)朝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魏传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4月1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传印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3日、28日,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七棵村186号的暂住地家中,采用暴力及语言威胁手段,多次将张某强奸。

罪犯魏传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传印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传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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