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765号 罪犯魏铁刚,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于198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1993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7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07年4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年;2010年10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判处拘役3个月。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以(2012)驿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魏铁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至二0一六年一月九日止。宣判后,于2012年11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魏铁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毒品(海洛因),掺加“底料”后,除一部分自己吸食外,其余卖给其他吸毒人员,达到以贩养吸目的。 罪犯魏铁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铁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铁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至二0一五年七月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