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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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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重新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5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16号 罪犯陈重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以(2010)唐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816号

罪犯陈重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4日以(2010)唐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重新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附加罚金17000元。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2010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对其减刑一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重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该犯伙同他人先后窜到唐河县毕店镇、源潭镇、城郊乡、黑龙镇等多个乡镇以及南阳市、社旗县、泌阳县、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等地携带刀、木棍、绳索等作案工具多次抢劫、抢夺、盗窃公民财物,该犯参与抢劫一起,价值1143元,参与抢夺一起,抢夺现金10万元,参与盗窃二起,价值11040元。

罪犯陈重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重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重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芦倩

审 判 员  韩洋

人民陪审员  高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