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刑执字第680号 罪犯任文俊,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日以(2009)桐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南刑少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任文俊犯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止。宣判后,于2009年7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任文俊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3日、4日,被告伙同他人预谋后驾车窜至唐河县城关镇、桐柏县凤凰山等地抢劫作案二起、强奸一起。抢走手机一部、现金600元。被告等人抢劫作案中在车上对李某实施强制猥亵。 罪犯任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5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任文俊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文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四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 审 判 员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梦雅 |